• 2012年7月22日

    东盟《南海问题六原则》其实就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分析]东盟在外长会议无法发表联合声明后,经过斡旋,日前发出了一份东盟十国外长的《关于南海问题的六条原则》。细看这份原则,早已包括在10年前东盟各国外长和中国外长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这六项原则的前两项,是重申了对宣言和行动执政的落实:

    一、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有关声明;
    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指针;

    下面四条,(括弧中,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相关条文)

    三、尽快达成“南海行为准则”;(十、有关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并同意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标而努力。)
    四、全面遵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国际法;(一、各方重申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五、各方继续保持克制,不使用武力;(四、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国际法和平解决有关争议。(四、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相对照后显示,《六原则》其实就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主要条款的重申。

    但是,当中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比如“六原则”第三条,尽快达成“南海行为准则”,对此《行为宣言》是“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标而努力”。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傅莹日前说:“东盟一些外长提到是否可以开始进入南海行为准则的讨论,中方的意思是,我们愿意给予认真考虑,也期待条件成熟时中方和东盟方面进入讨论”。

    第六条,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国际法和平解决有关争议。但是,《行为宣言》其实说得很明显,就是“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进行磋商谈判。东盟“六原则”并没提及这一点,但东盟既然承诺落实《行为宣言》,意味着赞同南海主权争议,必须有相关声索国谈判。

    这也就不难理解中国外交部在回应《六原则》时,要求东盟各国“严格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