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5月30日

    中国两大中央级媒体大战“宪政”

    中国宪政争论愈演愈烈,海外关注、北京中央党媒也发生笔战。中共中央机关报之一的《光明日报》日前发表文章,批评中共党刊《红旗文稿》不久前发表的有关宪政不属于社会主义的文章,为打着反西化的红旗,反对宪政、误导舆论,欺蒙领导,拒绝改革。

    而人民网今天刊载《党建》上的郑志学的文章,题目是《认清“宪政”的本质》。

    两篇文章刊载如下:

    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摘要】宪政即民主的政治。危害我国宪法的尊严及其实施的思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化思潮;一是以极其革命的面目出现、打着反“西化”的旗帜的极“左”思潮。前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赤裸裸否定我国宪法,人们较容易识破其真实面目;后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并不单刀直入地否定我国宪法,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先悄然歼灭“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我国宪法,否定宪法的运用和实施,使宪法边缘化。较之第一种思潮,这第二种思潮对我国宪法危害更烈。极“左”思潮的推动者否定宪政的提法没有任何一点站得住脚的根据。这种故意撇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出“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神话,误导典论,欺蒙领导,其意欲挥舞大棒重启反右派运动的作派很不合时宜。

    【关键词】宪政;宪法;法治;误导舆论;欺蒙领导

    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对宪政提出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把宪政区分为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新民主主义宪政等不同性质的类型,并预言“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毛泽东的国家学说及其发展观是不朽的。

    宪政即民主的政治。这个“民主的政治”当然不是无序的、随心所欲的政治。它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政治。宪政,政治而带有“宪”字,表明了它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运行的政治。所以,宪政和宪法在实质上乃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如果没有宪法,也就谈不上宪政;同样,如果没有宪政,宪法也不过是写了文字的纸张而已。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在于它所依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政是资本主义宪政。他们搞的是资产阶级专政、“三权分立”、议会制、多党轮流执政等那一套。毛泽东称之谓“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与之相对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表现,因而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政。我们的宪政与西方资本主义的那一套毫不相干。

    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施政,我们要努力建设的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可见,宪政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之义。

    必须看到,我国宪政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极为优越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当代那样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这样的好宪法难免会受到各个方面的挑战和侵害,这是不以人们的意愿为转移的。

    对我国宪法的侵害以至否定,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思潮:一方面是自由化思潮,例如,2003年在某地举行的“民间修宪座谈会”上,有些人就曾发表了一系列易导致我国宪法变质的“建议”,有的甚至直接攻击我国的现行宪法是“恶宪”。显然,这些人是不要我们的社会主义宪法的,更逞论宪法的运行和实施了。

    另一方面的挑战则来自以极其革命面目出现的思潮。他们也对社会主义宪法及其实施不感兴趣,但他们并不单刀直人地否定宪法,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先歼灭“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宪法,使我国宪法边缘化。例如,某公写文章故意曲解毛泽东关于宪政的论述,并宣传什么:采用宪政的提法“会在理论上陷人西化误区,实践上导致西化危害”。表面上看,似乎某公只在讨论一个“提法”。实质上,他意在否定宪法的运用和实施,阻碍我国宪法在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保障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我国这部好宪法成为落不到实处的一纸空文。

    以上两种思潮的表现形式虽然不一样,但二者导致的效果则殊途同归,都对宪法的尊严及其实施带来危害。尤其是第二种思潮,因其打着反“西化”的红旗,故比前者赤裸裸的攻击更不易被人识破。为此,本文有必要费点笔墨,予以澄清。

    某公的文章认为:毛泽东只是在抗日时期反对国民党专政的特定历史背景下讲宪政。他写道:“当时要求实行宪政,实际也就是要求实现民主。所以毛泽东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此公接着说:后来毛泽东就不提宪政了。按照这篇文章的意思,是说毛泽东的内心本来不认为宪政是什么民主政治,只是在特定背景下,为了某种需要,才把宪政说成是民主政治的。此公不仅否定毛泽东关于“宪政是民主政治”的定义乃放之四海皆准的经典性论断,而且把毛泽东这位伟大人物描绘成了地道的实用主义者,一个十足的市侩。这是很不适当的。

    某公还认为,毛泽东后来(指1940年《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发表之后)就不用“宪政”提法,而以“人民民主专政”代替了“宪政”。某公的这个说法又把人给弄糊涂了。

    众所周知,宪政有资产阶级宪政与无产阶级宪政之分,而人民民主专政并没有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分。二者之间并无可比性。再者,“人民民主专政”是表明政权性质,是讲国体的问题;而“宪政”是表明制定并实施宪法,根据宪法管理国家,它讲的是统治的方式问题。这两个不同范畴的事物又怎么会“代替”呢?如果非要讲“代替”的话,那末,只能从矛头指向来说,人民民主专政代替了国民党的大资产阶级专政;或者从革命发展来说,后来的人民民主专政代替了早先苏区的工农专政。而“人民民主专政”怎么代替“宪政”呢?硬说前者代替了后者,那实在是牛头不对马嘴。

    根据刘少奇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两阶段的理论,我国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已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在这漫长的22年里,人民民主不仅没有“代替”宪政,而且,我们党在1931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制定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制定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人民民主政权正是根据这些宪法性文件而运作,从而使自己巩固并壮大起来。虽然,当时还只属于宪政的雏型,但它同人民民主并行不悖,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

    毛泽东从工农政权转变为人民民主政权的思想最早见诸于1935年《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当时他提出了“人民共和国”的口号。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是1940年发表的。所以,某公认为毛泽东在后来“用人民民主代替宪政的提法”,时间顺序倒置,理解也不准确。

    某公说什么毛泽东后来(指1940年《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发表之后)就不用“宪政”提法。其实14年后,即1954年9月,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还曾用了“宪政”提法。例如他说:宪法草案“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虽然此话出自刘少奇之口,但众所周知,刘少奇宪法草案报告是毛泽东授意写的。而且,该报告的草稿曾在1954年9月12日经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认真讨论过,9月15日,毛泽东主持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刘少奇在大会上宣读这个报告时,毛泽东端坐在主席台上。历史是不能更改的。它有力地证明了某公的说词与历史真相不符。

    另外,即使毛泽东在一个时期内不用宪政的提法了,那是他自己不用。没有人能够证明毛泽东曾经明令禁止别人使用。在毛泽东的著作宝库里,谁也找不出他有过关于为何不用宪政这个提法的理由的论述,更没有见他对以前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作过自我批评,声明此文无非乃应时之作,应该作废或者纠正,并劝告后人切莫用“宪政”提法,否则将陷人“西化”误区,……等等。没有,压根儿没有证据嘛!毛泽东一生论述甚丰,著作等身,其中能列人《毛泽东选集》者都属重要精品。《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列为选集的宏文之一,尤其是该文中关于宪政阶级性的论点以及应用阶级分析把宪政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光辉理论,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正确领悟,切不可随心所欲地解读。

    退一万步讲,即使毛泽东明确宣布过自己不再用宪政提法,那也并不影响其他人或者后人使用宪政的提法。举个例说,毛泽东曾经出任国家主席,后来他不仅自己不当,而且还在1970年明明白白地指示:修改宪法,不设国家主席。但事实是,若干年后的现行宪法仍然规定设置主席。试想,毛泽东作过明示的问题尚且可以如此,又何况并无明示的宪政一词的采用了。我国自1983年恢复主席的设置,迄今25已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亦从未见有一个人站起来非难过。不仅如此,还在官方发行的现行宪法的英文译本中,“主席”写的是President。这亦未见有一个人站起来责难:用总统的提法,岂不陷人“西化”误区了?

    实际上,用“总统”这个词,丝毫也不等于我们要引进西方的“总统制”。这是完全不一样的两回事。同理,用“宪政”这个词,丝毫也不等于我们要采用西方的政治制度。根据毛泽东的论述,“宪政”有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之分。而我国的宪政当然属于社会主义。中国人谈论“宪政”已有上百年历史,而中国的社会主义越来越发达,改革开放的路子越走越宽,并不见因谈宪政而损害了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某公的文章一口咬定如果使用了宪政提法,就会理论上西化、实践上西化。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诚然,依某公看来,在目前的场合,警惕“西化”是最能打动人心的招数。但是,“西化”是不能随便说说,满天乱飞的。

    第一,“西化”是指中国本来没有的提法,而从西方传人,因此飞来灾祸。然而,从我国的历史考察,“宪政”不是外国货,而是中国固有。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尚书》就有“监于先王成宪”即政治的积累形成规则的记载。之后,《唐书》有云“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强调施政的经验要制成规范永远传下去,给后代遵行。中国的此类典籍为数不少,从年代看要远比西方立宪主义的兴起为早。到了晚清,中国人才触及西方的立宪制度,对它无以名之,就沿用我国古书中的名词称呼它为“宪政”。顺应近代历史的发展规律,中国后来又有了从资本主义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观念。所以,它们是中国货,并非西方造。

    毋庸赘言,若是西方的提法传到中国来, 都会有相应的中英文对照。例如, “民主”,英文曰democracy,“自由”,英文曰freedom,“平等”,英文曰equality,等等,让人一眼便知他们是舶来品。而“宪政”呢,由于他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名词,所以在英文中并不存在现成可用的确切的对应词。在我国许多文章、书籍里,有的说宪政是Constitutionalism(立宪主义),有的说是Constitutionalgovernment(立宪政府),也有人用洋泾滨说是Constitutionalpolitics,琳琅满目,不一而足。这种莫衷一是的现象恰恰有力地证明了“宪政”并非西方传入。

    第二,“西化”必须是原有的事物被“化”了,必须是因为接受了某个名词而使中国变得同西方国家一样了。但如前所述,宪政提法是中国货。那么,接受本国的东西当然扯不上被“西化”的问题。即使那些真正是外国产的名词与提法,也只需分清“资”或“社”,就不妨作为文化吸收过来,为我所用。比如说,共和国(Republic)是西方传来的,我们并未拒绝使用。且不谈孙中山的共和国,就说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她已经存在58年,又西化了什么呢?人权(Humanrights),起先国内有些人抱抵制态度,但后来也都接受,最终不是写入我国宪法了吗?我们被“化”了什么?此类事例多得不胜枚举,而传人我国后所发生的影响往往是正面的。其中有些提法虽然曾被自由化的人利用过,但亦不必因噎废食,刻意回避。比如说,民主是五四运动作为“德先生”被引进的。中国人都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上世纪80年代,自由化势力曾利用它在北京西单搞过“民主墙”,荒谬地公开提出要请美国总统解决中国的人权问题。即使如此,我们也并未因而废弃“民主”、“人权”等提法,更没有人说如果采用这些提法就会陷于西化危害。又如,前个阶段香港的“民主派”搞大游行,打出的横幅和呼喊的口号是“取消一党专政,建设民主中国。”他们的“民主中国”究竟是什么货色,不言自明。但即使如此,我们亦不仅并未因而废弃“民主”提法,而且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里明确说要全力支持特区政府“推进民主”。当然,我们对民主的理解与香港反对派的理解根本不同。正像我们对“宪政”的理解与自由化的理解有根本区别一样。何况西方国家没有确切的与“宪政”对应的提法,这就减少了发生“化”的可能。

    我们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遵守并执行社会主义宪法。我们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如果说有什么不足的话,那就是在实施方面还有某些缺陷,所以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改善宪法实施的环境,使宪政建设进一步臻于完善的问题。早在6年以前,胡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20周年的大会上说“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宪法监督程序,这就关系到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怎样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政问题了。遗憾的是某公对中央指示听而不闻,在多篇文章中从来不提宪法以及我国政治如何适应宪法的落实等重要课题,却醉心于批判“宪政的提法”,用以架空宪法,为我国宪法的运行和实施设置障碍,客观上与否定宪法的自由化思潮沆瀣一气,左右呼应。

    此公的文章故意撇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出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神话,误导舆论,欺蒙领导。而此公对此既不自疚,又不自省,却反而嗓大气粗地宣布“宪政的提法,不是学术问题,而是政治问题。”这种抛出大帽子堵住天下人之口,想用独家文章鼎定乾坤的派头是不能令人折服的。请看今夕何夕,意欲挥舞大棒重启反右派运动,或许已经非其时也了吧。

    许崇德(1929- ),上海青浦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郑志学:认清“宪政”的本质

    精彩导读

    ○“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
    实施。

    ○“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以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

    近年来,西方的宪政思想和宪政制度,成为我国法学界、政治学界关注的一个话题,甚至一度出现了一股宪政讨论热。在一些讨论中,有人以宪政没有东西方之分为名,或冠之以“普世价值”的伪装,鼓吹照搬西方宪政制度,推行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这些看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也有学者提出,我们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与所谓“资本主义宪政”相区别,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在认识上也是有偏差的。

    “宪政”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我国从近代以来开始受“宪政”观念影响。早期主要受英国“立宪政体”的影响,把宪政理解为民权与君权的结合,所谓“君民共主”。后期倡导“民权主义”,强调政权和治权分离。孙中山先生主张的“五权宪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主张的集中体现。我党第一代领导人在同国民党专制独裁政权的斗争中,也使用过“宪政”概念。毛泽东在1940年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我党开始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此后,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使用的宪政概念,以及标志着资产阶级法治和政体概念的宪政概念,均不被我党使用。

    “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它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和制度安排。西方政治学学者萨托利说,“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国内有学者也说,“当代中国的宪政运动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复兴是分不开的。知识界当前对宪政的诉求恰恰是自由主义在中国复兴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

    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这是宪政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第二,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院。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第四,议会财政。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第六,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所谓现代西方价值观。第八,军队国家化。第九,新闻自由。

    “宪政”的讨论不是所谓“词语”之争,“社会主义宪政”的主张是种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

    长期以来,境内外一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把主张“宪政”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体制的突破口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策略与途径,极力宣扬“宪政”的超阶级性和普世价值性。这些“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在法学界也有一些学者主张以宪政或社会主义宪政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基本纲领与上位概念。这部分学者本意是好的。他们认为,宪政有资产阶级宪政和无产阶级宪政之分,不宜笼统地摒弃“宪政”一词,社会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三语可以并存。不少人因此认为近年来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就是一个要不要用“宪政”的语词之争。诚然,一个语词可以这么解释,也可以那么解释,我们可以规定或赋予它一定的含义并采用它。但问题是一个语词的实际运用不能脱离历史。如上所述,宪政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具有确定的内涵,构成宪政实质内涵的几个方面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同我国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对立的,不是加上社会主义这一限定语就能改造过来的。我们应当看到,在西方以及在我国受西方影响甚深的学术界,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宪政有先入为主甚至是“约定俗成”概念,即认为宪政是与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中立、新闻自由等紧密相连的。一旦我们采用了“宪政”或“社会主义宪政”的语词,把“宪政”当作指导性的基本政治概念,国内自由主义主导的宪政思潮会更加泛滥,社会思想领域会更加混乱,境内外敌对势力就有了对这一新提法做出肆意解读的空间,一步一步地来逼迫我们用自由主义的宪政理论主导所谓的“社会主义宪政”,干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向。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并非语词之争那样简单。

    有的同志看到了宪政的阶级属性,也不赞成按西方的观点解释宪政,但试图赋予宪政以社会主义的原则与内容。把“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解释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出发点与前提,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宪法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但既然我国已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概括,其实就不必再借用“宪政”的帽子了。

    讨论中,一些看似有道理实际上却是似是而非的说法,在实践上容易误导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

    有一种说法认为,有宪法即有宪政。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实际上,有宪法未必有宪政,有宪法与有宪政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宪政本身有着独特的西方内涵和制度属性,它不是一个可以随意粘贴的标签。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宪政归根结底是资产阶级维护自身统治、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虽有宪法,但因为实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西方观念里当然不属于宪政的范畴。而像英国等国家虽没有成文宪法,但由于国家的制度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们仍然是宪政国家。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有我们党曾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就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对于这个问题,若仅从形式上因为有新民主主义宪政,所以就应有“社会主义宪政”,这是毫无认识意义的。

    1924年,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曾将“建国”程序,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而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利用“军政”、“训政”的说法,作为实行反革命专政和剥夺人民一切自由权利的借口。为了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专制统治,将促进宪政变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民主自由的武器,以唤醒广大民众的政治觉悟与革命热情,中国共产党决定举起当时象征民主与进步的宪政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与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和民族解放事业。在抗日战争期间,特别在抗日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把参加和促进宪政运动作为党的一项重要方针提出来。

    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与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一特殊社会形态的性质也有着直接联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由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还没有取得全国政权,新民主主义社会还不具备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条件,因此,如何从政治上联合、团结各革命阶级,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孤立和打击一切汉奸反动派,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和要求,就成为党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借鉴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某些形式,比如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并加以革命性地改造,以促进民主革命事业的发展,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和选择。这一选择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显然不相悖。

    也正因为宪政民主的特殊属性,毛泽东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把新民主主义宪政与旧式的资本主义宪政、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分开来。他指出:西方的宪政“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正因为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所以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党中央便不再使用“宪政”这个政治术语,更不用说提“社会主义宪政”了。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的性质已是社会主义了,这与新民主主义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可适用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宪政,也就不能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与要求了。

    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避免陷入“话语陷阱”

    有些人在理论概念上不加区分地实行“拿来主义”,似乎只要是得到西方学界认可的概念,都可以直接拿到中国来套用,其理由就是和国际学术界接轨,否则无法对话,自己的学术地位就无法被认可。就有些学术概念而言,这样做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但是,一个概念,总有其形成的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过程。对于一些集中反映和支撑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核心学术概念,必须格外慎重,不能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宪政”就是反映资产阶级经济政治理论与实践的核心概念,被这样一个概念牵着鼻子走,就意味着自我解除思想武装。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近6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已经有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基本政治概念。这些基本政治概念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正确反映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和特征,符合我国的国情,含义清晰、准确,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多年来,我们按照这些基本政治概念体现的指导原则,贯彻我国宪法的精神,依宪行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今后我们还要以宪法为指导,不断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但决不能把“宪政”作为我们的政治纲领和基本政治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