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邱国强济南23日电)大陆知名律师陈有西针对薄案审理表示,检方将中共中纪委侦查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但这些文件依法并没有证据效力,因政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司法侦查权。
陈有西在华尔街日报发表评论时提到,在大陆新版刑事诉讼法中,「自白书」、「认罪书」只有参考价值,没有刑事证据效力。
他说,大陆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政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资料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陈有西指出,在实务上,许多案件都採用检方重新製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代替中共各级纪委的材料指控被告。但在薄熙来案中,并没有这样做。
他推测,薄熙来在中纪委调查阶段产生侥倖心理,以「不移送司法」为交易条件,才进行自书认罪。当发现自己的案子确定要移送司法审判,薄熙来面对检方,就再也不愿自书认罪。
陈有西认为,薄熙来毕竟当过高官,法律界友人很多,知道「自白书」与检方取证的效力差异。当检方无法在侦查阶段取得他的认罪,但为了指控,只能将中纪委的「自白书」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
他直言,薄熙来不论有多大的罪行,这种证据的效力是不能被採信的,因为取证方式违法,证据无效。全案要依赖其他的客观证据,而不是靠薄熙来自证其罪的自白书作为证据。
陈有西表示,薄案凸显出一个很重要的普遍性问题,就是中共各级纪委的违法侦查问题。没有国家司法权力,却长期、实质、普遍地进行关押侦查,今后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