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日报文章]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举报法”,在借力公民反腐与标本兼治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2012年,纪检部门立查的案件中,逾四成来自信访举报。中纪委有关负责人9日表示,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在公民举报、办案发现和单位移送这三个线索来源中,检察机关受理的公民举报就占到受理总数的70%以上。公民举报包括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和网络举报三种。不论哪种形式,实名举报对于强化线索可信度,提高线索成案率和案件侦破率,具有明显的优势。不仅如此,倡导实名举报也是对被举报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举报者实名后便有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错告和诬告现象。
因此,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无论是否成案都应及时回复,这不仅符合查案的职业要求,体现了对公众反腐热情的尊重支持,而且对被举报者也是一种负责态度,对建设清明政治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相比之下,匿名举报往往面临核实情况困难,证据信息模糊的问题。但匿名举报往往成为“优先选择”,值得深思。事实上,许多人之所以披着“马甲”曝光爆料,甚至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去匿名举报,既有对当下反腐环境和效果的无奈,更有出于自身安全的种种顾虑。
比如,1月5日,有媒体报道成都红会善款发霉举报人称曾遭软禁死亡威胁,郑州“房妹”爆料人也接到过死亡威胁电话。“匿名举报得不到及时查处,实名举报又被打击报复”,有人概括的举报“潜规则”虽不完全符合事实,却足以警醒我们思考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如何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这既考验我们的气魄,更考验我们的智慧。
正因如此,这些年来,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都十分重视举报制度建设。如开通12309、12388举报电话;对BBS等论坛举报形成制度化的条件反射;鼓励密码举报,最大限度地缩小知情范围;适时奖励举报人,正确区分错告和诬告;修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尽力营造安全的举报环境等。从实践操作效果来看,这些制度对规范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如何进一步打消举报人的安全疑虑、更好地发挥举报价值,依然有许多拓展空间。
他山之石,或可攻玉。为保护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很多国家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如在有的国家举报人一旦进入保护程序,将被送往“安全和适应中心”加以特殊保护。这个中心在地图上没有地址标识,既非常隐秘又高度安全。有的国家则允许采用委托询问的方式,制成笔录提交法庭,某些情况下,连法官都不了解证人的身份。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举报人的保护却过于粗疏和零碎,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只能事后惩罚,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很难事先保护。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举报法”,明确案件线索管理、立案、调(侦)查和处理程序,善待举报,反对诬告,从而在借力公民反腐与标本兼治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