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5月13日

    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变性人有权结婚


    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变性人W指控现行婚姻法律禁止变性人结婚违宪成立,W有权结婚。

      终审法院五名法官今天以四票对一票作出上述裁决,但同时暂缓执行判决12个月,以便当局就可能会进行的立法程序,作出考虑。

      香港明报网报道,案件源自年逾30岁的W,2005至08年在香港公立医院施手术由男性变为女儿身。W手术后欲与男友共谐连理,虽然W的身分证、大学证书等文件皆显示她为女性,但婚姻注册处指其出世纸性别未改,仍为男性,拒绝让“两男”登记为合法夫妇。W提出司法覆核,先后被原审及上诉庭驳回,最终在终院上诉得直。

      代表婚姻登记官的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称,婚姻的自然定义,乃双方为与生俱来的男和女,彼此缔结关系。她称异性是婚姻的“资产”,关乎传宗接代,社会必须有共识,方可改变婚姻的传统定义,让W与男友结婚无异批准同性婚姻。

      代表上诉一方W的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回应时重申,原本是男儿身的W,已获政府认定为女性,若不能与男友结婚、而只能与女性结婚是“荒谬”,观乎现代人婚后不生育,可见传宗接代并非婚姻的“产品”。他反驳Frisk一方所言,婚姻中的男或女定义没有变更,是无视多年来医学进步,因医学界已认可从手术处理变性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