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6月27日

    北京警方:“打飞机”“胸推”均认定为卖淫

    北京警方遇到“打飞机”“胸推”等,又是执行什么标准以及如何处理的呢?

    法条:据了解,按照公安部司法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认定:据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民警称,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处理: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京华时报)

    中新网广州6月26日电 (奚婉婷) 一则有关“提供手淫服务非卖淫”的新闻报道26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广东高院26日晚回应称,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该行为是否为犯罪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近年来,对于“提供手淫服务”,各地不同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不一。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而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

      有关“提供手淫服务不属卖淫罪”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开齐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未有法律明确提及手淫服务是“卖淫”。


      文开齐说,中国《刑法》第六章第八节指出“卖淫行为”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这一规定非常严谨,法院在判案时严格遵循该规定,这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法治精神的严肃性。

      “然而,‘提供手淫服务’在社会道德层面是会受到谴责的,相关部门或许可通过拘留或罚款等方式,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文开齐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按照现阶段的中国法律,在治安管理意义上完全可以对“手淫等服务”进行惩罚,而并非一定要并入“卖淫罪”。

      广东高院回应指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而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