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6月27日

    新加坡法治的制度与思想源头

    作者: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江雨,原载《南风窗》

    新加坡作为一个华人社会不同于传统中国社会(如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最大特征是它的法治,这一点新加坡自身深以为傲,也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李光耀曾经指出,新加坡成功的关键是法治(rule of law),以法律在今日新加坡社会至高无上的地位来看,可以说这一点并非虚言。

    就国际社会的认可而言,观察和促进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著名机构“世界正义组织”(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对新加坡法治状况的评价颇为客观且具有相当代表性。该组织以九个指标来衡量世界各国法治水准:(1)受限制的政府权力;(2)没有贪腐;(3)秩序与安全;(4) 基本权利保障; (5) 开放的政府;(6)法令执行力度;(7)民事诉讼权利保障;(8)刑事权利保障;(9)非正式途径的争议解决保障。2012-2013年世界正义组织的“法治指数排名”报告指出,新加坡除在向公民提供“秩序与安全”保障方面名列世界第一外,在四个其他领域排名世界前十。

    对于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华人社会而言,新加坡能建成一个法治社会确实令人兴奋。中华帝国的法律传统讲究“以礼入法,礼法结合”,“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及“民刑不分,徳主刑辅”,古代中国社会的运作虽自有其内在的合理逻辑,但无论如何不能以“法治”来描述之,最多是“天理、国法、人情”的三结合。很多观察者认为,以儒家文化为根基的华人社会,具有和现代法治相冲突的内在因素,所以华人社会不能建成法治社会。新加坡法治建设成功的例子至少表明,“华人社会无法治”并不是一种宿命,只要某些条件具备(如领导者的政治意愿和民众的参与),华人社会也可以依法而治。

    我们当然必须认识到,新加坡法治的成功有其自身的起始条件和路径依赖过程,不可能被其他社会照搬。尽管如此,从这个前殖民地国家的法治经验中还是能提炼出来一些对中国有意义的启示。

    鉴于新加坡广为人知的“严刑峻法”,国内很多评论者津津乐道于“新加坡是法家治国”的典范,认为新加坡社会的井然有序是籍由法家所主张的严密的社会控制与刑罚的威慑手段所造成的。然而这种看法颇为一厢情愿。新加坡的法律制度虽然暗合了法家的不少主张,但法家并不是新加坡法治的思想源头。说实话,几乎完全由英文教育的精英所统治的新加坡,恐怕在成为法治国家以后也不会有什么人懂得或有兴趣去了解何为“法家思想”。建国之父李光耀虽是华人,但生长于一个极度西化的殖民地华人家庭,本人从未受过中国古典文化的教育,三十多岁以前都不会说华语,不可能从中国法家思想中汲取任何治国经验。

    大体而言,新加坡法治的制度和思想源头,一是英国的法治传统,二是李光耀个人在日本占领新加坡时代的切身经验。

    在新加坡1965年独立之前,它已经实行了将近150的英国普通法制度。英国对新加坡的殖民始于1819年,当时英属东印度公司派遣汤姆斯.斯坦福.莱佛士(Thomas Stamford Raffles)到东南亚寻找港口建立贸易中心,莱佛士选中了新加坡为贸易站据点,并于1819-1823年间发布了一套基于英国法律的法令 – 后来称之为“新加坡条例“(Singapore Regulations)-- 统一适用于全新加坡,取代了该地旧有的土生原始规则系统。1826年,英国议会颁布《第二宪章》,在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地建立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标志着英国法律在新马获得普遍继受。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虽然在某些方面根据本国情况作了灵活调整,但大体上没有改变通行于新加坡的英国法律传统。事实上,新加坡1994年才废除本地案件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条例,在此之前管辖新加坡的最高司法机构一直是英国枢密院。根据1993年的《英国法适用法令》,英国普通法在新加坡继续保持效力,除非经过本地法令的特别修改。

    英美普通法并非完美,但却有一些能够保障民权的核心要素,只要是成功实施普通法的国家,不管政府如何觉得不方便,都不能完全废弃这些要素,否则就会毁坏普通法体系的基础。要素之一是对个人自由的重视,而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三是程序规则至上,“程序优先于实体权利“。新加坡普遍继受英国普通法体系,即使没有普通法母国英国那样完善的权利保障制度,也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贯彻这些法治原则。换言之,新加坡法制社会的源头是现代法治,一经贯彻实施,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就按照其自身规则至上的惯性运行,而不再可以把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并可以随时弃如弊履。

    但是新加坡的严刑峻法、重刑重罚的法制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李光耀在日本占领军统治时期的切身经验。1942年2月,日军击溃守卫东南亚的英军,占领新加坡,将之更名为“昭南岛”。李光耀在日本占领之下生活了三个月,亲身经历了日本如何统治被占领区,本人也差点被屠杀。他后来在回忆录里对日军暴行痛加谴责,但也不讳言对他们铁腕手段的欣赏。李光耀称,”日治时期的三年零六个月,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阶段,它让我有机会把人的行为、人类社会以及人的动机和冲动看得一清二楚“。尤其是,“严惩不贷使犯罪活动几乎绝迹“,故而,”在物资匮乏、人们半饿不饱的情况下,可以夜不闭户,犯罪率之低叫人惊奇“。李光耀由此而领会到的经验是,”有人主张对待和惩罚犯罪应该从宽,认为刑罚减少不了犯罪,我从不相信这一套,这不符合我在战前、日治时期和战后的经验”。

    来自英国和日本的经验影响了新加坡的法治,那么来自新加坡的经验又如何为励志成为法治社会的中国所借鉴?笔者认为如下几点可以考虑。第一,应该认识到法治是一种普适价值,本身并入意识形态色彩,任何社会都可以实行法治。第二,法律本身要适宜民情,保障人民权利。第三,上位者要有遵法行法的政治意愿,推动法律的统一适用。第四,法律一经制定,执法必须严格不打折扣,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打消其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