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7月19日

    新加坡国大前学生 “性爱博客”被关进监狱

    南洋商报报道,马来西亚总检察署18日在地庭,以3条罪提控在面子书张贴“吃肉骨茶祝贺回教徒开斋”照片及色情照的性爱二人组陈杰毅李美玲,同时反对两人保释外出。

    陈杰毅(25岁)及李美玲(24岁),在地庭法官慕达查迪昂兰前,否认有罪。他们不获得法官允许保外候审。

    2人不认罪

    法官慕达查迪在公众利益因素下,不准被告保释。

    他说,法庭在保释问题上,并没有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

    两名被告被指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2002年电影检查法令及刑事法典298A(1)(a)条文,罪行为张贴“吃肉骨茶祝贺回教徒开斋”照片、展示色情照片及在面子书上载有关足以在不同宗教信仰人士间的仇恨。

    两名被告泰然自若,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个别回应:“我要求受审。”

    主控官指2人 “有上载犯众怒照片倾向”

    主控官诺琳副检察司指出,在刑事法典298A(1)(a)及电影检查法令控状为不准保释的的罪行。

    她说,控方反对被告获得保释,直至案件审结。

    “不过我们接受法庭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被告保释。

    “两名被告有上载犯众怒的照片的倾向。”

    避免未审先判 各界受促停止评论

    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说,今日在地庭被控的陈杰毅及李美玲,是因为有上载犯众怒内容的倾向,控方反对让被告保释,直至案件审结为止。

    涉嫌在面子书上载“吃肉骨茶祝贺回教徒开斋”照片,以及在部落格发布色情照片的上述男女,今天在吉隆坡地庭被控3项罪名。

    阿都干尼发表文告说,自发生一名男子疑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招惹不明人士攻击的事件后,总检察署决定提控陈杰毅及李美玲。

    总检察署要求各造停止针对陈杰毅及李美玲的案件发表评论或预测,避免未审先判。

    副检察司:陈杰毅家喻户晓 “不受控足以破坏社会”

    另一名副检察司依萨说,陈杰毅(Alvin Tan)是家喻户晓的名字,如果上去谷歌,只有Alvin的名字、跟其有关的图片及文章弹出来。

    “如果没有受到控制,足以破坏社会及宗教。虽然不涉及暴力,不过罪行严重。”

    控方未证明罪行 被告律师要求保释

    被告的代表律师张裕田要求法官让其当事人获得保释,他说,控方还未证明被告的罪行。

    他认为控方不应该预想被告会重犯。

    “我的当事人跟各有关当局充分合作,没有犯罪记录,而且被指犯下的罪行未涉及暴力。”

    “我一无所有” 陈杰毅要求保释

    法官慕达查迪给机会被告发言时,陈杰毅说,他无权也无地位,财富兼职业也没有。

    他说,他所拥有的全部多媒体器材已经被大马多媒体委员会充公,影响他上载图片和上网。

    他要求法庭让他保释。

    “理由跟陈杰毅一样” 李美玲也要保释

    李美玲是幼稚园老师,她同样要求法官准许她保释,她说:“我的理由跟陈杰毅一样。”

    法官也批准控方提出3案联审的要求,并将案件定在8月23日过堂。

    男女被告分别被扣留在双溪毛糯及加影监狱。

    【性爱二人组:陈杰毅李美玲3宗罪】

    控状1:

    案情:于2013年7月11及12日晚上10时48分之间,在怡报路3英里半珍珠广场的一个单位,在“Alvin and Vivian-Alvivi”的面子书(https:/ /www.facebook.com/alvivi.swingers)上载两人吃肉骨茶祝贺回教徒开斋的照片,照片上还附有“清真食品”标志。

    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

    刑罚:初犯为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坐牢最高3年,又或两者兼施,重犯最高坐牢5年。

    控状2

    案情:于2013年7月6及7日,晚上9时至凌晨2时之间,于同一地点,在http:/ /alviviswingers.tumblr.com/上载色情照片。

    抵触:2002年电影检验法令第5(2)条文

    刑罚:可在5(2)条文下判处,罚款介于1万令吉及5万令吉之间,或坐牢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控状3

    案情:于2013年7月11及12日,晚上10时48分之间,在金马律的CAF-Syed餐馆,在面子书(http:/ /alviviswingers.tumblr.com)上载足以在不同信仰者之间引起仇恨的同款照片和评语。

    抵触:刑事法典第298A条文

    刑罚:可在298A(1)(a)条文的刑罚为坐牢介于2年及5年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