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海某案件引发的手淫服务是否犯罪争议尚未平息,顺德传出的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打飞机”服务招徕生意的消息,再度引发了公众的疑问。“打飞机”服务不入刑,那么组织“打飞机”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昨日,新浪网友“@占豪”就上述问题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问,引来众多网友围观,面对一连串的“起哄”追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淡定回应,既然“打飞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则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提供“打飞机”服务不入刑但仍会受罚
佛山一理发店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后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佛山中院答复:省高院曾批复,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6月26日21:0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有关微博并解释道,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微博甫一发出,便引发网友的围观吐槽。难道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就“没人管”了吗?两个多小时内,超过100位网友在留言中提出了同样的质疑。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日23:12再次解释道,“打飞机”即使不构成犯罪,但仍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而据了解,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可被处以最多拘留15天、罚款及劳教等处罚。
组织发生性关系则属“组织卖淫罪”
“顺德某沐足店培训技师,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为卖淫?组织“打飞机”者是否属“组织卖淫罪”?两者都不构成犯罪,那么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是否应该建议废除?昨日11:09,“@占豪”围绕有关报道,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一连串的追问,其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组织‘打飞机’同样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回应,更一度引发网友“起哄”。
“道德操守何在?”“别用一个人不是犯罪就说一群人也不犯罪”,不少网友在留言中更直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答不合逻辑,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围攻”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一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并强调假如是组织发生性关系等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其组织者便应按“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帖
“@占豪”三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
沐足店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属卖淫?
@占豪: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澄清,该行为到底是否为卖淫?
(11:0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您好!该问题非常清楚,类似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即属于违法但不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11:16)
2
组织“打飞机”者
是否属“组织卖淫罪”?
@占豪:以个体论,是违法不是犯罪,是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但组织者呢,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请进一步澄清。 (11: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对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11:35)
3
是否该建议废除
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
@占豪:再请教,按广东高院“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说法,那么卖淫个体也只构成违法而不构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条“组织卖淫罪”显然不合上述逻辑,是否该建议人大废除“组织卖淫罪”呢? (12:2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如发生性关系,其组织者当然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卖淫个体只违法不构成犯罪毫无关系,何来不符合逻辑之说?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