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新加坡商人今年56岁,离婚的中国籍妻子今年35岁。两人仅2年。
2000年,22岁的中国籍女子在新加坡学英语期间和这名新加坡商人相识,两年后结婚,并在2003年育有一子,但一年后便离婚。
两人过后为了分财产闹上高庭。
法官洪素燕指出,男方在过去30年就建立里自己的生意,而女方获得孩子的唯一监护权,男方也没有反对,甚至没有要求探视权。
在结婚前,男方以1100万元获得有地住宅,而婚姻财产只是220万的公寓单位。
女方认为,有地住宅,以及男方公司和股份660元新元,加上价值50万元的五房式组屋中的一部分,以及其他财产共2136万元,都是婚姻财产,因而要求分得其中的15%,也就是330万元左右。
但是,男方认为,只有5房室组屋是可以分割的,可以将其卖掉,女方可买3房室组屋取代。
洪素燕排除了1100万有地住宅是婚姻资产。同时,洪素燕认为,女方须证明她显著提升公司的生意,才能把生意列为婚姻资产,但她认为女方不易证明,一来两人婚姻短暂,二来男方在婚前已稳住生意根基。
法官裁定220万元的公寓才是婚姻住宅,其他婚姻资产包括组屋、65万元存款、公积金,再把厦门卖屋收益从24万元减至16万元,结算出总婚姻资产值约338万元。
她判女方可得其中的15%(约50万6507元),下令男方在六个星期内,把价值约50万元的组屋转到女方名下,再填补女方6507元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