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4日电(记者李亚楠)从今年10月1日起,在河南,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日前,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对安装监控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新闻单位、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公共场合等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同时,《条例》还规定,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的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对于居民区是否必须安装技防系统,《条例》使用了“鼓励”的字眼,没有做强制性规定。
《条例》明令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对此类行为加重处罚: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拆除,并对单位处以3000至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也将受到处罚。《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至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