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5日上午,济南中院继续围绕公诉人指控薄熙来滥用职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薄熙来对证人王立军的证言提出意见,称“(王立军)此人品质极其恶劣,一是当场造谣,二是把水搅混,这种人作为重要证人进行举证,有失法律公信力。”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下面对昨天证人王立军发布的证人证言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王立军陈述的2012年1月28日晚,明确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明确表达了拒不接受薄谷开来杀人的态度,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吴某某审查,及违法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具有关联性,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质证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王立军作证过程中不断地明显撒谎,他的证言完全不足以采信,他的证言充满了欺骗,而且是信口开河。比如关于光盘的事情,他昨天讲的和他自己的笔录证词中就显然矛盾,他自己听力极佳,能够隔着一个房间关着门,在另一个房间里的事都他都能听到。他说的很多事情都是单证。他说我不是一耳光,而是一拳,而我没有练过拳术,而且也没有这么大的打击力。
审判长:被告人的意思是昨天证人王立军发表的相关证言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对,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被告人的意见本庭已听清,庭后我们合议庭在综合评议相关证据的时候会予以充分的注意。
被告人:行。法院已经认定他形成滥用职权罪和叛逃罪,特别是叛逃引起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昨天他狡辩他不是叛逃,而是正常的外交,有手续。
审判长:对于已经经过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法庭上不需要再讨论,这都是公之于众的判决。
被告人:综上,此人品质极其恶劣,一是当场造谣,二是把水搅混,这种人作为重要证人进行举证,有失法律公信力。
审判长:本庭提醒被告人,通知王立军到庭作证是根据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双方的申请作出的决定。
被告人:谢谢。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证人王立军与被告人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因为打过他耳光、免过他的职。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他一出庭就对被告人表现出极大敌意,说他不是证人,是被告人的被害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证人的回答,对照他以前的在侦查阶段作为证人的证言笔录,以及其他相关的证言,说谎的地方多。
辩护人:他说了谷开来给他讲了杀人,他不相信谷开来杀人,所以他没有对谷开来杀人这个事儿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他又坚持他给被告人汇报了,被告人却打了他耳光。一方面他说他自己不相信,同时又说你被告人在相信。他讲谷开来经常撒谎,动不动就说要干大事,她还经常报假案。1月28日晚上,王立军到底是去汇报?是向被告人去汇报还是另有目的另有动机?辩护人看来他不是汇报而是去要挟被告人,因为要说汇报,他不应该向被告人汇报。如果他深信谷开来杀人了,不要忘了被告人是谷开来的丈夫,是他的亲属,你知道一个犯罪嫌疑人杀人了,你居然向他的丈夫向他的妻子去汇报,这是违反相关的回避规则的,这是不可以的。他一方面讲这事他一直扛着,另一方面讲让他站着死他不能跪着死,是在表忠心,同时又告诉你这事儿很大,言外之意是要挟,根本不是汇报。因为他汇报挨了打,这根本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