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0月25日

    新加坡法院首次执行中国大陆司法判决

    记者今天从苏州中院获悉,该院判决的昆山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亚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新加坡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获得执行。据新加坡权威媒体《海峡时报》(The Straits Times)2013年8月12日报道,这是新加坡法院首次执行中国大陆司法判决。

    该案原告昆山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系在苏州注册的一家外商合资企业,经被告上海亚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担保,于2003年12月向被告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台发电机组,后经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鉴定,发电机原产地为新加坡或土耳其,而非合同约定的英国。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遂判决其返还原告昆山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并赔偿损失。因被告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系一家注册在新加坡的企业,故判决生效后原告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执行并最终获得支持。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一国判决在他国得以执行取决于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多边国际条约、两国法律制度、公共政策以及判决程序正当性等多个因素。目前,中国大陆与新加坡并未签署任何关于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此次苏州中院的判决在新加坡得到承认和执行,无疑为中国企业在新加坡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先例。(法制网苏州10月25日电 记者马超 通讯员宋华俊 王蔚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