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司法术语中,委托他人代孕生子的妈妈称作委托母亲。委托母亲能否像正常生育的职业妇女一样休带薪产假?2012年4月,两位委托母亲的这个官司打到欧盟最高级别的欧盟法院。18日,后者终于作出了裁定。
裁定说,按欧盟法律,相关成员国法院可驳回这两位委托母亲的诉讼请求,也可自主对委托母亲休带薪产假作出规定,并为后一种情况指明了法理路径和法规出处。这等于为今后成员国作出有利于委托母亲的裁定开了绿灯。
欧盟法院的裁定被认为体现了法律的严正,又充满了对委托母亲这个特殊群体的关爱,堪称“寓情于法”。
本案要追溯到2012年4月3日。这天,欧盟法院受理了来自英国和爱尔兰两家地方法院的有关法律咨询。
在英国某医院工作的D女士请人代孕生子,其中精子来自其伴侣,卵子来自另一位女士。孩子出生数月后,经代孕母亲同意,地方法院依英国法律裁定D女士及其伴侣享有对这个孩子完全且永久的父母责任。
爱尔兰教师Z女士的情况更特殊。她没子宫,就用自己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位女士代孕生子。按遗传学,孩子完全是Z女士夫妇的,代孕母亲的身份归属对孩子的国籍不产生影响,加州法律也对此予以支持。
D女士和Z女士均申请带薪休产假或领养假,但遭拒。理由是她们没有怀孕过程,且找人代孕生子也不能算领养。随后二人分别提起诉讼。
由于案件涉及特殊人群权益,且无类似案例可循,受理诉讼的英国和爱尔兰地方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出咨询:如果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否违反欧盟1992年起施行的《怀孕女工指令》,以及是否构成基于性别或身体残障的歧视。
欧盟法院裁定称,《怀孕女工指令》只针对“怀孕并生产”的女职工,即使委托母亲有能力或已在对代孕所生孩子哺乳,也不能享受带薪产假,“因此,依据《怀孕女工指令》,欧盟法院不要求成员国批准这类委托母亲带薪休产假”。
为让成员国法院更清楚“不要求”的涵义,裁定又申明了《怀孕女工指令》的立法初衷:“既然《指令》旨在保护和尊重怀孕女工最基本的需求,所以成员国可自由运用更为有利的规则去维护委托母亲的权益。”
这等于告诉成员国法院,可依据《怀孕女工指令》的立法初衷允许委托母亲带薪休产假。
对于驳回诉讼是否构成性别歧视,欧盟法院的解释非常有趣。裁定说,据欧盟2006年起施行的《平等待遇指令》,“由于委托父亲同样没得到带薪产假,所以拒绝给予委托母亲带薪产假不构成性别歧视”。
裁定同时明确,“拒绝按带薪收养休假给予委托母亲同等休假”超出了《平等待遇指令》的适用范围,“成员国可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她们类似收养休假的带薪休假”。
至于驳回两位委托母亲诉讼是否构成残障人士歧视,欧盟法院裁定的表述极富人情味。裁定说,法院认为,“毋庸置疑,对一名女性来说,不能生育自己的孩子会给她带来巨大痛苦”,但欧盟2000年起施行的《就业平等框架指令》中所说的“残障”,指的是个体在各种障碍和痛苦交互作用下受到某种限制,使其在同等条件下不能如其他从业者一样完全和有效率地参与职业生涯。裁定说,不能生育在传统意义上并不能限制委托母亲正常工作或被雇佣,不构成《指令》定义的“残障”。
“类似案件同样不在《就业平等框架指令》适用范围”,这句话写进裁定,体现了欧盟法院的良苦用心。欧盟国家通常有保障残障人士权益的专门预算,哪些人算“残障人士”有明确规定;而且把某类残障列入保障范围,往往遭到其他残障人群的反对。欧盟法院通过这句话帮助成员国扫清了立法障碍。
尽管这份裁定对D女士和Z女士来说来得有些迟了,但欧盟法院的司法裁定在欧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在今后作为“法律”援引,这无疑为欧盟未来委托母亲们争取权益打开了一扇窗。(新华社记者孙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