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4月25日

    综述:英法德打击盗版不手软

        英国、法国和德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比较完善,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也都非常严厉,侵权者不仅会面临罚款,有的还可能会遭受牢狱之灾。

        英国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较强,无论是图书馆、网站还是企业,凡可能涉及版权问题时都会出现相应的说明或提示。在英国,著作权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含纸质图书、照片、设计、音乐、戏剧等传统作品,计算机软件、广播,以及计算机所载的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等也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在电子书的版权保护方面,英国没有专门的条令条例,而是使用对传统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规定——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持续到作者去世后70年。英国法律还规定,对网络盗版行为处以数千至数万英镑的罚款(1英镑约合10.5元人民币),情节严重者,例如盗版交易等还会受到监禁。

        法国的版权保护法律规定,开发可供公众获取未经授权或受保护作品的计算机软件行为属于违法,任何开发此类软件的个人将被处以30万欧元(1欧元约合8.7元人民币)罚款和3年监禁,任何传播或协助传播此类软件的个人将被处以3万欧元罚款和6个月监禁。

        为打击网络盗版和非法下载行为,法国政府在2009年通过了《创作与互联网法》,并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网络著作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机构。该机构致力于促进包括电影、音乐、书籍、图片等一切形式的著作在互联网上的合法供应,监督互联网合法和非法使用著作的行为。著作版权所有者一旦发现互联网用户在使用网络著作时出现侵权行为,可向该机构举报。经过核实,该机构会向相关互联网用户发出电子邮件提醒。若该网络用户在两次邮件提醒后仍不改正,该机构则会发出正式信件,告知对方其行为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诉讼。

        除网络著作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机构外,法国还有大量致力于维护创作者著作权的民间协会和基金会等。

        法国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法务部负责人于贝尔·蒂利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工作对支持创作、保护文化多样性意义重大。

          但他也承认,在打击网络盗版过程中,他们也遇到了诸多困难,其中绝大部分困难来自于欧盟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技术中间人免责”原则。这一原则导致如网络运营商等许多“技术中间人”并不积极配合根除网络盗版的工作。

        侵犯著作权在德国构成刑事犯罪。德国法律规定,个人非商业使用非法拷贝的软件、音乐、图片、电影或电子书籍,每次可面临最高100欧元的罚款。

        随着电子阅读器在德国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德国人开始选择阅读电子书。根据全球电子书2013年报告,已有84%的德国出版社出版电子书或即将出版电子书。德国已成为继英国和美国之后的第三大电子书市场,电子图书市场份额在德国已上升到10%。

        为保护电子书的版权,德国采用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这一技术可防止其内容未经授权被复制,从而使读者只能在特定的设备上或利用专门的阅读软件阅读,无法借阅给他人。

        在德国,几乎找不到可以免费下载德语电子书的网站。高额的罚款更是让众多德国人不敢贸然动非法下载的脑筋。(新华社记者:夏晓、张雪飞、冯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