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4月17日

    网络红人“秦火火”一审获刑3年

        北京4月17日电,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17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秦志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的微博账户,或捏造事实,或篡改不实信息,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在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

        法院还查明,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的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表示,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宣判后,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