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月20日

    中纪委网站刊文谈新加坡反腐四条举措:严惩贪腐是关键

    中纪委网站今日刊文介绍新加坡反腐经验,文章指出,坚持经济发展、维持政治稳定和严厉惩治腐败三者并举,是新加坡成功走出腐败高发期的主要经验。新加坡反腐成效显著,主要归功于四条举措: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实现预防和惩治贪腐法治化;完善反腐败机构的设置,赋予执法机构更大权力;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管;确定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形成反对贪腐的合力。

    文章称,自1960年开始,经过30年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到1990年,新加坡已经由一个腐败猖獗的东南亚旧殖民地一跃成为高效清廉的富裕国家。1990年,新加坡全国公务员6.5万人,因违纪受到处分的有99人,为公务员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其中犯贪腐罪的有7人,为总数的万分之一。

    文章指出,在1819年至1959年的大部分时期里,新加坡这个被誉为大英帝国的“东南亚明珠”的殖民地,腐败现象十分严重。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伊始,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新加坡走出“腐败、动荡和落后”恶性循环的唯一出路,也是执政合法性的根基,从而鲜明地提出了“生存第一、经济立国”的基本国策,其要旨是“为了新加坡的生存”高于一切,其他一切目标都处于从属地位。政府采取严厉举措严惩贪腐,1960年《防止贪污法》颁布,从此新加坡逐步走出腐败高发期。

    文章介绍说,在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领导下,1960年至1990年,新加坡经济持续保持8%左右的高速增长,30年间实际GDP增长了11倍,86%的居民获得了政府提供的组屋,教育医疗条件获得极大改善,国际地位明显提升,由一个“亚洲黑暗角落里的狭小国家”一跃成为了“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经过30年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到1990年,新加坡已经由一个腐败猖獗的东南亚旧殖民地一跃成为高效清廉的富裕国家。

    文章认为,严惩贪腐是关键。新加坡政府始终对贪腐保持高压态势,使得新加坡的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保持稳定。廉洁政府带来高效的行政效率,公平竞争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及有条不紊的金融市场,保证了新加坡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新加坡惩治腐败主要有赖于四条举措:

    首先,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实现预防和惩治贪腐法治化。《防止贪污法》加大了对贪腐的惩罚范围和惩罚力度,如仅有贿赂或表现出收受贿赂的意图也可以定罪,公职人员财产来源不明或与所申报的财产数额有较大差距,即使执法机关并未掌握确实证据也能先行对其提出指控。

    其次,完善反腐败机构的设置,赋予执法机构更大权力。《防止贪污法》颁布之后,贪污调查局成为反腐倡廉、整治腐败的最高机关,直接隶属于内阁总理,贪污调查局的局长和副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并且只对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的每一名官员都有经过局长签署的委任状并以此为法律授权的依据。

    第三,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管。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新加坡先后颁布《公务员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等相关法规,实施严格、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及其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各类财产不仅在聘用前要申报,任职期间也要每年申报;实施公务日记制度,要求公务员详细记录公务行为,由本部门常务秘书负责定期详细审查,发现问题必须送交贪污调查局处理。高级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也由严格的监督、检查、控制和定期轮岗制度加以限制。

    最后是确定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形成反对贪腐的合力。新加坡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于民众的有关贪腐的任何举报,贪污调查局都积极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