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8月9日

    欧盟对东盟并未发挥“榜样力量”


    澳大利亚东亚论坛网站8月6日发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研究员劳拉-艾莉森·诺伊曼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系教授菲洛梅娜·默里的文章《要把欧盟视作东盟的榜样吗?》称,有关欧盟是否成为其他地区榜样的争论已经存在一段时间,然而,欧盟并不适合被归为榜样。欧盟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区域一体化提供参考和灵感,但这是基于功能效用而非榜样吸引力。

    英国前外交大臣戴维·米利班德在2007年提出,欧盟应该是“榜样力量”而非“超级力量”。欧盟应当向其他“参与者表明欧盟标准也适用于它们……应为采纳这些标准提供经济刺激,通过例证和信念来影响全球竞争对手的政策”。但文章作者认为,把欧盟归为榜样,以及为欧盟打造榜样力量的形象存在严重的问题。

    从欧盟获灵感并扬弃取舍

    文章称,欧盟以外的区域一体化——比如东盟——并不符合效仿榜样的主张。

    当东盟面对压力,比如改变国际人道主义期望和经济管理等问题时,它的做法不是照搬欧盟模式,而是兼顾东盟规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并且从广泛资源中采用最佳做法。

    东盟决策的独立性、它自己的优先考量和目标对东南亚采用欧盟模式构成挑战。有证据证明,欧盟仍然是灵感和参考的源泉,但它很少在东盟精英的言辞和官方文件中占据重要位置。

    就相似性而言,欧盟和东盟确实都利用经济一体化和社区建设来促进和维护安全,推动经济发展。

    文章称,从广泛意义上来说,欧盟是东南亚的榜样这种看法可能曾经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这个看法必须证明东盟发展和欧盟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东盟一体化的实质、东盟的优先考量、规范和制度创新都显示欧盟“榜样力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虽然多年来东盟领导人在许多言辞中表达了对欧盟的羡慕,但很难看出他们渴望效仿欧盟。尤其是自英国脱欧公投以来,对欧盟式区域一体化的质疑日益加重。

    东盟前秘书长素林·比素万早就提出,对东盟来说,欧盟是灵感而非榜样。同样,新加坡学者黄奕鹏认为,欧盟并未发挥“榜样力量”,虽然“欧盟对东盟有一些影响,但只是作为一个参照点”。他认为,欧盟对东盟的影响是消极的,不是积极的。

    研究结果显示,东盟在向欧盟学习时,审慎地对适合自身环境的欧盟一体化内容进行扬弃和修改。换句话说,东盟官员和政策制定者更可能向欧盟寻求参考、支持和灵感,这一做法是基于功能效用而非榜样吸引力。

    应强调合作而非单向效仿

    文章称,随着时间的推移,欧盟降低了自己是公认榜样的调子。它还改变了支持东南亚一体化的方式。虽然欧盟是东南亚区域一体化的坚定支持者,但它也逐渐意识到东盟有自己要遵循的进程,因此欧盟的支持应当由东盟引导,而不是欧盟投射一个榜样。

    就东盟而言,它向欧盟学习的意愿相当强烈。一些访问证明了这一点,比如东盟名人小组2006年访问欧洲,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官员在2011年、2013年和2015年访欧。

    此外,东盟在为《东盟宪章》寻求灵感时除了欧盟,还参考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的简短宪章,后者被证明比欧盟冗长的条约更适合东盟。东盟官员说,欧盟为东盟应避免的问题提供了经验教训,因此“有时欧盟的经验对我们有好处,因为我们可以知道应该避免什么”。

    文章称,要谨慎地使用区域“榜样”。这种做法强调效仿,而不重视学习、分享经验和合作,会让欧盟的合作伙伴沦为被动的模仿者而非积极的创新者。它把全部能动性给予欧盟,指定另一个区域组织为接受或者被动的角色,因此几乎或完全没有反身性。

    这种做法还设置了一些主观标准,不允许相信或关注主导经验(这里指主要与欧洲有关的经验)的可行替代方案。这并不表示在道德或文化层面不尊重榜样,而是承认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而不是效仿欧盟榜样来拥护和支持欧盟的内在价值观。

    此外,其他区域组织可能不赞同欧盟信奉的价值观,就像有些组织认为欧盟根植于制度的管理结构不合适或不可输出一样。

    最后,必须问问这个“榜样”的观点从何而来,是自封的?由哪些寻找榜样或模板的人决定的?还是由旁观者创造的?除非各方都同意,否则任何宣称的榜样都有争议。因此,替代方案应该是强调合作伙伴关系。

    文章称,在一定程度上,欧盟试图推介其经验作为东盟的外部驱动力,但这种经验不是效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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