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是上海人,经朋友介绍得知某银行有年化利率高达10%的存款业务,但一年内不得查询和支取。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陈女士当即在该银行开户、取得银行卡,并于当天将400万元存入该账户。
存款后,陈女士的另一张银行卡即时就收到了介绍人施某支付的贴息40万元。“钱刚存进去,马上就收到利息了,这下我就放心了,我心里想这笔业务肯定靠谱的。”陈女士心满意足地带着银行卡回了家。
谁知,一年期满后,陈女士再次拿着银行卡去该行提款时,却愕然发现4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报警后,公安机关展开了侦查,原来在陈女士办理银行卡时,自称介绍人的施某将仿冒陈女士签字的转账单交给银行柜员,并通过另一银行工作人员赖某告知柜员储户拉对账单时即进行转账操作,之后以让陈女士到柜台拉对账单为由,骗其输入密码,趁机将陈女士卡内的400万元转账到了施某账户。内外贼搭配诈骗,陈女士的巨款轻而易举的就被骗到手了。经侦查后,公安机关将从介绍人处扣押的52万元发还陈女士。
施某、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施某经天台法院审理后,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退赔赃款308万元;另一被告人赖某涉多起诈骗案,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67万元。
当事人陈女士认为,某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遂一纸诉状将该银行诉至天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的400万元,并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储蓄存款合同在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犯罪分子的欺骗手段,故双方缔结的储蓄存款合同无效,因此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银行的违规操作、风险管控的漏洞直接给犯罪分子施某犯罪创造便利,是引发本案的主因,银行应承担90%责任,故判决由银行向陈女士支付本金308万元及利息损失;而陈女士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轻信明显不合理的一年内不得查询、支取的存款条件以及高额回报,自身存在一定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法官提醒:
投资者自己要提高警惕,要牢记风险和收益永远是对等的,千万不要相信无风险的高收益,不要为了贪小便宜而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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