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贸易摩擦近来频频出现,如今两国企业为一宗维生素C“价格操纵案”24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对簿公堂。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主任魏士廪律师25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该案自美国企业于2005年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开始,历经一审、二审一直申诉至最高法院,已有13年历史。这是中国企业遭受的第一起与“国际礼让原则”有关的美国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引起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官司打了13年
“美国之音”称,今年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据悉,最高法院将在6月底前做出裁决。
报道称,2005年,美国得克萨斯州和新泽西州的企业起诉了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和出口商,指控中国公司涉嫌共谋操纵对美出口的维生素C价格,违反美国联邦法律《谢尔曼法》的反垄断协议。中国公司反驳称,他们必须遵照中国法律要求对产品的生产和价格进行协调。2013年,纽约东区联邦地方法院虽然收到中国政府支持本国公司的法律陈述书,但仍判决中企行为构成垄断,要求赔偿美国公司1.47亿美元。而2016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依据中国商务部的一份法律意见书,推翻了纽约东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并将该案提交至联邦最高法院。
一直以来,维生素C曾因生产工艺繁复,导致成本高企,国际市场维生素C被瑞士罗氏制药、日本武田制药等几家巨头垄断,并控制价格。上世纪80年代,中国科学家研究出“两段发酵法”,将生产成本大幅降低。据统计,目前中国生产的维生素C占世界总产量的90%以上,美国进口维生素C原料的80%来自中国。美国《纽约时报》称,维生素C是食品、软饮料、动物饲料乃至化妆品等众多产品的重要成分。中国生产的维生素C还是可口可乐等知名品牌旗下产品的配方成分。
“国际礼让原则”
“美国之音”称,法律专家表示,本案关键在于“国际礼让原则”。根据美国的反垄断法, “国际礼让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的政府行使管辖权。为尊重外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该原则鼓励美国法院在某些特定案件的审判上适用外国的法律或者限制国内司法管辖权的适用。
美国《华尔街日报》称,在24日长达1小时的口头辩论中,美国最高法院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美国法庭对外国政府解释其本国法律应该给予多大尊重。中国政府“不同寻常地”向美国法庭提交文件,表示中国公司行为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行事,所以不应受到处罚。彭博社称,中方代表律师卡特尔·菲利普斯表示,中国公司只是在遵循中国的出口法律。美国法院通常必须遵守外国对其法律的解释。
魏士廪认为该案本质上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反垄断诉讼案,但焦点在于“国际礼让原则”在该案中到底多大程度上被采信,这也导致这起案件久拖不决。在反垄断调查中,横向价格协议被严格禁止,这也是美企认为中国维生素C生产商结成“价格同盟”的证据。但2005年中国公司被起诉时,中国药企的药品定价还掌握在政府手中,药品定价完全受限于国内法律和政策的管理,这跟企业为追求垄断利润达成价格协议性质有很大不同。
“国际礼让原则”支持美国法院在案件审理上,考虑中国国内当时对于药品定价的法律政策规定。“一审美国法院并没有考虑这一原则,因此中企败诉,但二审法院则采信了‘国际礼让原则’,使得中国企业胜诉。”魏士廪告诉记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后判决结果,仍然将取决于他们采信“国际礼让原则”的程度。
维C判决影响几何
欧洲和日本一些维生素企业如罗氏制药等,因联合垄断维生素C曾被美国法院处罚,不仅付出巨额赔偿,公司相关负责人还被判刑。有媒体称,如果中企在美败诉,极有可能导致大量针对中国其他行业企业的反垄断诉讼被提起。
“在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下,这起案子的未来走向不是特别乐观,如果没有这个背景,也许中企胜诉概率要大一些。”魏士廪分析说,“如果败诉,中企在利益上肯定会受到损失,另外,由于美国是判例国家,这次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将产生重要影响。”魏士廪提醒中企海外发展时应该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利用法律保护权利,未雨绸缪才能为企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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