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8月22日

    薄熙来:徐明和谷开来关系密切 但对资助薄瓜瓜一事不知情

    济南讯,中共中央前政治局委员薄熙来在法庭上受审时,表示谷开来和徐明认识后,关系密切。

    薄熙来也说,对徐明资助薄瓜瓜一事完全不知情。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这段指控是完全不实的,他涉及到两个部分,一个是说徐明对我儿子薄瓜瓜有所资助,我知道他们的关系不错,谷开来、徐明、薄瓜瓜都未向我提过这方面的事。法国尼斯的房产我完全不知情,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的,我对这2000多万元,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承认过。至于说对瓜瓜学习上的资助我不知情,谷开来仅仅是提到过徐明对瓜瓜不错,也就如此而已。瓜瓜从来没给我提过,徐明更没有提过。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有。被告人,你认识徐明吗?

    被告人:认识。大概得到九十年代末认识的,当时徐明开了实德公司,我认识徐明时任大连市的市长。我与徐明认识以后,徐明与谷开来关系密切,与我的关系一般化。

    公诉人:对起诉书中陈述的你对徐明的帮助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这需要具体分析,我都是公事公办,没有任何个人私利在里面。在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的事情上,我不记得徐明找过我,谷开来向我提过俱乐部的事,但不是最先提的,好多人都向我提过,但谷开来只是其中之一。大连是大连市民引以为豪的足球城,大连队在联赛中多次夺冠军,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原来主持这个球队,其主动向市政府提出要把足球队出让。大连市民对足球充满梦想,这时王健林率先与徐明说将球队转给他,还有一些人对我提过这个事并且鼓动我,包括谷开来对我提到过这个事。

    公诉人:收购俱乐部后实德集团有何利益?

    被告人:具体得到什么利益我不清楚,但得到冠军大连市民会称赞他们,如果没有能力得到冠军那就更赔钱。

    公诉人:薄谷开来有无给你提到过直升飞球的事?

    被告人:模糊印象中谷开来给我说过这件事,这个球核心问题也是和足球城形象相联系,也能突出大连足球城全象,只要是能突出大连的特点,我都是同意的。

    公诉人:飞球地点选择在哪?

    被告人:星海湾。

    公诉人:它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你知道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这不是市长职责。

    公诉人: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是否找过你?

    被告人:直升飞球规划问题,我和主管副市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看的地点,大家认为这个地方不错,至于最后怎么办,我没给出过意见,我也只是后来看材料才知道这个地方占地有3000平方米。

    公诉人: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到底有无来找过你?

    被告人:找过,因为当时大连正处于改革开放推进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有关键项目,这个石油化工项目对大连来说,我认为是适合的,基于此,我才愿意推进这个项目的。

    公诉人:你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被告人:召开一些现场会和政府办公会研究讨论,具体有案可查。

    公诉人:你到商务部担任商务部部长期间,徐明为实德集团申请的成品油进口资格备案名单的事情找过你吗?

    被告人:我不清楚了,我没有多少印象,这件事情要办也完全是按程序办。

    公诉人:你知道实德集团最后获得这项批准吗?

    被告人:我知道,据我了解,成品油进口资格在实德获得后不久,我国都放开了,再追究这件事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了。

    公诉人:刚才你说尼斯房产一事你不知道,但起诉书指控你是有大量证据的,请你向法庭如实讲一下你和谷开来、徐明一起看枫丹别墅幻灯片的事?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现场看数码照片你还有没有印象?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检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在场,且知道购房款由徐明出资。此外,你说过徐明为薄瓜瓜和谷开来提供各种资助,数额同起诉书,对此事实你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被告人:没有了。

    公诉人:你刚才说帮助过瓜瓜,但从来没提过钱的事,那徐明是怎么给你提的?

    被告人:我没有在意过徐明,我只知道他是谷开来的朋友,我和他没有共同语言。

    公诉人: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提供的资助,现有证据证明谷开来向你明确提出过,属实吗?

    被告人:不属实。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你回答公诉人问题时说到万达足球队当时是先要卖?

    被告人:对。

    辩护人:你做的决定是因为王健林和徐明两人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你才同意的。

    被告人:是。当时王健林不愿意再经营足球队,他已经先行找到徐明商量卖足球队的事了,并且找到过大连当时分管领导也反映过相关问题。

    辩护人:飞秋项目是在你去之前还是你去之后办理的手续?

    被告人:当时大家只是一起去星海湾看了看地方,具体过程我并不清楚,从管理和手续上讲这项目占地很小、且是旅游项目,它由主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批就可以了。

    辩护人:你当时在现场有没有说过违规也要建的话?

    被告人:没有,当时大家只是在一起说星海湾这个地方不错。

    辩护人:石油项目最后做成了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公诉人指控你有四件涉嫌谋利的事,这几件事是否都是徐明本人找的你?

    被告人:不都是徐明本人找的我,这些事情本身事关大连的发展,且都有不同方面的人给我反映过类似的事情,但具体当时谷开来是否给我提到过,我不排除。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有,收回足球队的时候,徐明有无直接和你见面?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薄谷开来有没有说过这话:“这事帮他办成,徐明将来感谢我们。”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徐明直接给你说过直升飞球一事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徐明有无说过要感谢你?

    被告人:更没有了。直升飞球我隐约听说是个赔钱的项目。

    辩护人:有无说过给你好处?

    被告人:绝对没有,我还鼓励过他,这事你要办成了是对大连的贡献。

    辩护人:成品油事项有没有?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说徐明为薄瓜瓜和薄谷开来报销费用的事,你没听薄谷开来、徐明、薄瓜瓜他们中任一人说过?

    被告人:他们都没提过钱的问题。

    辩护人:在案证据显示有一次徐明在商务部停车场和你有此谈话?

    被告人:在我记忆里完全没有这个事。

    辩护人:在相关证据中,薄谷开来本人讲过,证人徐明也推测过,关于费用是可能给你说过。证人薄谷开来讲在吃饭散步时给你讲过。你简要讲一下你们的家庭结构以及你们家成员之间的相处时间多少。

    被告人:讲到薄谷开来,我认为有几个不可能。一、我始终认为薄谷开来还是一个有文化品位的人,是一个现代知识女性,她每次见到我总要谈一些和我有共同语言的事情,而我和她的接触很有限,07年以前她一直在国外,偶然回国和我接触的时间就更有限了。07年前我在商务部工作,非常繁忙,我在京时间也有限,薄谷开来从国外回来,我从外地回来,见面机会本身就很有限,见面后不可能再谈徐明报销机票、住宿费的事,薄谷开来也不可能在我面前表现得那么低级。08年以后我到重庆工作,和薄谷开来相遇的时间也极其有限,不可能在一起她就跟我谈机票住宿报销的事,更不可能谈瓜瓜花了多少钱。

    辩护人:第二个问题,你讲你平时对徐明不是太好,你认为徐明是薄谷开来的朋友?

    被告人:对。

    辩护人:他是不是你的朋友?

    被告人:他不是我的朋友。

    辩护人:平时你和徐明有无单独来往?比如相互请吃饭、喝茶。

    被告人:没有。比如说沙特国王来中国访问,他想请有关领导接待,以推动项目。这个事我办过。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就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

    审判长: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徐明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徐明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徐明,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证人:42岁,汉族,大专,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证人:通过工作原因认识的被告人。

    审判长:证人徐明,你是本案的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听明白了。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贿赂的事实进行调查。

    证人徐明继续就被告人薄熙来受贿事实当庭作证。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