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9月9日

    台湾媒体:马英九制造宪政恶例

    台北讯,台湾总统马英九率领特侦组对国会议长王金平和在野党总招柯建铭实施监听,并亲自上阵指王金平违法,引发台湾产生巨大震动。马英九不顾权力制衡,仅以个人好恶,打击同党异己,也令人疼目结舌。台湾《天下》杂志网站今天刊登文章,指出这一点。全文如下:

    黄丞仪:总统先生,请停止创造宪政恶例

    九月八日下午,马总统率同副总统和行政院院长召开了一场重要的记者会,严词抨击立法院院长王金平为了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的司法桉件,关说法务部部长及高检署检察长,「是侵犯司法独立最严重的一件事情」。因此,他疾呼:「在这个关键时刻,全体台湾人民必须选择,我们要沉默以对、继续容忍这样的行为?还是要站出来勇敢地说:我们站在拒绝关说司法文化的一方?身为总统,我无从迴避,必须挺身而出,也呼吁全国民众坚定捍卫台湾的民主法治。」

    我们对于王金平「关说」的事实如何,并不清楚。毕竟目前能够获得的资讯都是特侦组提供的,相关人士的说明也不够完整。但是,马总统召开记者会重砲批评立法院长,究竟是基于他的宪法职权,还是基于他作为一个台湾公民的良知良能?事涉宪政体制的重要原则,不得不辨明。

    如果马总统是以总统身份採取此一行动,他必须说明,他是基于哪一项宪法赋予的职权来指摘立法院长的行为?马总统必须从宪法第三十五条到五十二条、增修条文第二条裡面,去找到可以支持他的宪法基础。

    特侦组在说明为何检察总长可以越级直接向总统报告此桉时,曾经引用宪法第四十四条「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但是,该条文所谓的「争执」,限于涉及权力分立事项的争执。目前立法院长被指控的桉情仅属立法委员行为伦理的争议,与权力分立无涉,如何可以适用该条?而且依该条规定,总统只是居间协调者,顶多就是召集各院院长会商,不能独断独行,自己认定事实,自己宣布应该如何处理。

    既然不是第四十四条,那麽唯一有可能的大概就是由第四十八条总统誓词来导出总统的宪法义务。誓词中提到:「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託。」为了确保宪法的忠诚实现,他必须扮演共和国的守护者,因而需要指出立法院长的违法失职。但是,一般认为总统誓词仅拘束总统自己,多半只是文义修辞而已,并没有额外创造总统在宪法上的职权。而且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不同,并未创设「忠实执行法律」 条款(take care clause),总统无权介入实质的法律执行。

    从而,遍查宪法条文与学说,我们几乎找不到总统有任何权力基础去从事这样的行为,召开记者会指摘立法院长,甚至诉诸全民公意去谴责、逼迫其下台。除非,这是总统基于一个公民的身份,发出的沉痛呼吁。但很显然地,一般公民并不会有副总统和行政院长站在两旁,陪着发表这份声明。

    马总统可以说,他并不是基于法律上的职权,而是政治行为。但是既然总统自己非常重视民主法治,在记者会的发言稿中也再三提到民主法治,就不得不接受宪法就是用来拘束政治权力滥用的机制。即便特侦组的调查报告属实,立法院长可能构成违法或不当关说,马英九先生也不宜以总统的身份,召开这场记者会严词批判立法院长。

    总统作为一个宪政机关,他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否则就会侵蚀权力分立的基本架构。在我国宪法底下,总统的权力多半是受到限制的,例如总统会受到弹劾、罢免,发布紧急命令需要提交立法院追认。除了解散立法院之外,总统和立法院之间的关係几乎都是被动受约束的。道理很简单,国会象徵国民主权,总统所代表的行政权必须尊重国会的国民主权。

    或许有人会说,在九七修宪后,总统直选,宪法上权力分立转向半总统制,甚至是一种弱意义的总统制。因此,究竟是谁要尊重谁,还不一定。但就目前的规定来看,总统要制衡立法院的唯一手段就是解散国会。否则总统不能针对个别立法委员进行调查、惩罚甚至除名。除非,总统是国会多数党的党魁,藉由开除不分区立委的党籍,达到除名的实际效果。但是,这也仅限于与总统同党的国会议员,总统对不同党的国会议员根本无计可施。

    然而,马英九先生显然不是以国会多数党的党魁身份发言,否则陪同他出席的就不应该是副总统和行政院长,而是国民党的副主席及一级党务主管。会后新闻稿也不应该放在总统府网站上,而应该是国民党的网站。

    既然他是以总统的身份出席这场记者会,并且以总统的身份发言,那麽他就必须从宪法上说明清楚,究竟他是在制衡立法院?还是在向司法机关检举立法院长?或者是在呼吁选民罢免立法委员王金平?但王金平是国民党的不分区立委,要也得国民党自己处理,然后向社会大众道歉。怎麽会呼吁全民来处理国民党的家务事?难不成他是呼吁国民党党主席马英九先生开除王金平的党籍?这种事情他只要签个公文就可以了,大阵仗地开记者会是要干嘛?

    事实上,马总统抨击立法院长,并断言这是「台湾民主法治发展最耻辱的一天」,除了让人感到激情演出之外,只会更加凸显总统违宪扩权的倾向,进一步可能侵犯立法权,逸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轨道。

    不可讳言,由于国会立法怠惰,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欠缺详细的立法委员行为伦理规范。但这不代表总统就可以越殂代庖,直接把手伸进立法院。按照目前的游说法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迴避法的规定,如果有涉及违法关说,应该由立法院将王金平和柯建铭移送监察院调查,裁处罚锾。大法官会议也早在释字第三四二号解释中就已经确认「国会自律」的宪法原则。虽然「国会自律」的范畴仅限于与议事有关的部分,但是究竟如何区分是否属于议事范畴,仍应以国会自主判断为原则。换言之,国会议员最大的压力是来自于政治上的责任,包括来自选民的压力和来自所属政党规范。

    美国众议院在 2008年建立国会伦理委员会(Office of Congressional Ethics),就是透过国会自行建立的独立组织来调查和规范国会议员的行为伦理。因为国会伦理规范涉及到敏感的权力分立议题,绝对不适合交由行政部门来处理,甚至是否要直接交给司法部门,都还可以在制度上採取比较妥善周详的设计。总统直接召开记者会痛批国会议长,在正常民主国家实在无法想像。

    我们可以对于柯建铭、王金平的行为不予苟同,但是不能够以毁坏宪政体制为代价,就是要把国会议长赶下台。比较积极且能兼顾权力体制的作法,应该是趁此机会,在国会内部,结合两党的力量,儘速推动立法委员行为伦理规范形成文化,并且成立公正独立的伦理监督委员会,提升立法委员的素质。而不是将制度做小,把党内斗争外部化,然后假民主法治之名,实际上却破坏权力分立。如果中国国民党要开除王金平的党籍,那就是中国国民党的事情。总统该做总统的事,切莫创下违宪恶例,藉此回到威权时代的超级总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