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9月30日

    台湾高院驳回国民党抗告 王金平继续是立法院长

    台北讯,国民党不服台北地院裁准立法院长王金平所提假处分,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据最新消息,高等法院驳回抗告。

    高等法院驳回国民党抗告,这代表王金平原来在党籍诉讼的案子,未来双方若未再提出抗告,王金平将继续保有国民党党籍。保有党籍的部分,也表示在中选会也将保有立委资格、续任国会龙头。

    高院驳回,全文如下:

    (1)设立政党,及嗣后党员之加入等行为,乃设立人或党员为达成一定目的而为平行之意思表示之一致,核其法律性质,属共同行为。是党员加入政党之行为,係属私法上之共同行为,并为宪法第14条所保障之结社自由。

    (2)本件两造所争执者,乃相对人之国民党党籍是否存在,攸关相对人得否以国民党党员资格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属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所欲保障之私权领域,本院自得为审酌。

    (3)两造对相对人之国民党党员资格既尚有争议,须俟本案诉讼以资确定,本件即有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必要。抗告意旨以相对人之国民党党籍及全国不分区立法委员资格,于原裁定作成前已丧失,无法透过定暂时状态处分溯及回复,本件定暂时状态处分并无实益亦无必要云云,殊非可採。

    (4)因本件定暂时状态处分之本案诉讼于何时判决确定无法预知,苟本案诉讼之判决于相对人任期届满后始告确定,则纵相对人将来获本案胜诉判决确定,亦因未及时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将使相对人不得继续行使其国民党党员权利,致其全国不分区立法委员资格因而丧失,相对人所受损害恐将无法回复,是相对人之主张显属具体、明确且有难以回复之重大急迫危险。更何况,倘抗告人在上开争执之法律关係判决确定前,容忍相对人继续行使国民党党员权利,抗告人在立法院之立法委员总席次并不受影响。又关于抗告人之党纪、党誉、社会评价,固有因相对人之上开关说疑云受有损害,惟待本案诉讼判决确定后,其间有关党籍争议之法律关係即告确定,抗告人再视该已确定之事实,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符合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程序、抗告人党员及全国人民期待之适当处分,以昭公信,则抗告人之党纪与党誉、社会评价尚非不可回复。本院权衡上开情形,基于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係为避免急迫损害发生与扩大之目的,堪认此紧急情况,相对人之利益应优先于抗告人而受保护。

    (5)抗告意旨所指若准相对人本件之声请,将违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31号解释意旨所言增设全国不分区中央民意代表制度之本旨云云,要不可取。 

    (6)抗告人提起抗告后,虽就上开担保金之数额为争执,惟抗告人既称其因准许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所受损害,且无法以金钱估算或代以金钱弥补,复迄未具体陈报其所受损害得易以金钱估算之数额为何,亦未能指出原法院酌定之金额何以不足弥补其所受损害。是本院认原法院所酌定相对人应供担保之金额,尚属允当。

    (7)抗告人以相对人之损害仅为其剩馀立法委员任期期间之总薪资及其名誉,认属民事诉讼法第536条第1项所定之「其他特别情事」云云,显属无据。

    (8)况抗告人之党纪、党誉及社会评价,固有因相对人之上开关说疑云受有损害,惟待本案诉讼判决确定后,其间有关党籍争议之法律关係即告确定,抗告人再视该已确定之事实,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符合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程序、抗告人党员及全国人民期待之适当处分,以昭公信,抗告人所称之党纪、党誉与社会评价等损害,尚非不可回复,亦如上述,是抗告人主张其受有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云云,核与民事诉讼法第536条第1项所定要件有间,亦无可採。

    (9)综上所述,相对人以抗告人撤销其国民党党籍,致其丧失全国不分区立法委员及立法院院长资格,其就是否具有国民党党籍之法律关係,有重大之法律上利益,两造并有争执,而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因而依民事诉讼法第538条第1项规定,声请愿供担保请准其于原法院本案诉讼判决确定前,得继续行使国民党党员权利,为有理由;抗告人并依民事诉讼法第536条第1项规定,声请供担保后免为或撤销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于法不合,不应准许。又本件抗告为无理由,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