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2月26日

    校园性骚扰频发引关注 BBC:需社会各方合力应对


    英媒称,中国江西南昌大学两名毕业生近日举报该校国学院副院长曾分别“猥亵”、“性侵”二人,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结果还不明晰。但近年来,高校内老师性侵、性骚扰学生的案例并不鲜有,引发了网民对此类事件的高度关注。

    据英国广播公司网站12月23日报道,南昌大学事件见诸报端之前,黑龙江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刚刚通报了一起教师利用微信向女学生发送淫秽性语言事件。2014年,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吴某被学生指控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学校调查后发现吴某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给予吴某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有专家表示,类似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内地法律上没有要求作为雇主、教育机构的高校负起提供安全环境的责任。妇女权利传播组织“新媒体女性”发起人李思磐表示,中国的高校管控比较严格,但是没有针对性骚扰的具体制度和规定,遇到性骚扰,不知道谁来管,学生不知道该找谁。对于学校,既没有行政问责的规定,也没有民事、刑事、行政上问责的依据。

    李思磐表示,校园中,老师、上司对学生的事业影响很大。比如厦门大学事件中,即使在涉案老师受到处理后,还是有投诉者无法继续完成学业,没能继续进行学术研究。可能面对的“二次伤害”也会导致很多受害人在决定是否揭发时犹豫不决。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称,性侵案件受害人会面对后期精神创伤、心理恢复方面的支出,但法律不支持相关方面的赔偿,选择“私了”反而可能会获得十万甚至数十万的赔偿。同时事情一旦曝光,受害人可能会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甚至身边人的指责与伤害,这些都使受害人在决定是揭发、私了还是隐忍不发时面临两难。

    专家也表示,校园性侵与性骚扰案件存在取证难、立案难等特点,处理时较为复杂,案件经常不了了之。吕孝权称,立法上中国大陆目前对性侵犯罪的规定只有“强奸罪”一项,并规定其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三种客观表现形式,执法与司法机关往往只关注传统的暴力与胁迫手段,而忽略其他手段。他解释道,校园性侵案件中,施害者更多是通过权力控制和心理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心里恐惧,通常没有直接的肢体暴力,被害人身上没有伤痕,更多是精神上被洗脑,在不自觉的状态下不知反抗。这要求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校园性侵案件时使用跟“传统方式”分开的办案方法,否则连立案都很困难。

    据吕律师介绍,千千律师事务所千千律师事务所22年来代理了四五十起类似案件,在近两年来代理的三起类似案件中,只有一起成功立案且施害人获刑,另外两起都无疾而终。

    李思磐说,校园性侵或性骚扰案件中,一般模式为“一对多”,即一名施害人对同时接触多个对象,这其中涉及到对师生、上下级权利关系的滥用和有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对年青人的情感操控。施害人会把写推荐信、指导学业等“公器”巧妙地转换成私人情境,警察很难理解师生相处的特殊情境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李思磐说,防范校园性侵与性骚扰,个人需要加强防范意识和教育,但是更重要的是依靠制度和立法支持。

    报道称,其实中国已有相关规定。2014年,中国教育部颁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该文件首次规定禁止老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于有违规定的教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但是作为一份“意见”,这份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只是高校在处理相关事件时的一个依据。李思磐说,只有“红七条”不够,必须要在教师手册和学生手册里面告诉师生,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要在在法律上规定机构的责任,这样机构才不会包庇类似行为。

    吕孝权认为,应对校园性侵需要社会的“合力”。他指出,教育行政系统内部的考评机制不应流于形式,法律上也应加大惩罚措施,决策、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应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网民与被害人家人也应增强性别意识、法律意识,他称“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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