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对新加坡籍年轻情侣来台,涉嫌产下女婴后弃尸,旋即逃回新加坡。不过两人仍将面对法律追究,甚至如果是在新加坡被逮,有可能面临「唯一死刑」的谋杀论罪。
新北市新店区某环保公司员工26日在处理厨余时,赫然发现一具仍附有胎盘脐带的女婴尸体。警方追查,研判装着女婴尸的垃圾袋来自万华区昆明街、峨嵋街一带某烧肉店的厨余桶,调阅监视录影发现,凌晨3时许,一名穿着黑衣、黑裤、夹脚拖男子提着一个黑色塑胶袋丢弃至厨余桶内,进而锁定新加坡籍23岁李姓男子与24岁郭姓女子涉有重嫌。
警方发现,2人2月19日来台,案发当天26日下午4时许搭机返回新加坡。警方已在两人下榻旅馆内採集到血迹,将进行DNA比对进一步厘清案情。
儘管2人逃回新加坡,但该面对的刑责躲不掉。据自由时报报导,曾任检察官的律师翁伟伦指出,新加坡刑法第3条规定,国民的境外犯罪行为视同于境内实施,得于国内接受审判与受罚,意即王、郭两人在台的犯行如果违反新加坡刑法,返国仍得受罚。
从新加坡刑法观点来看,翁伟伦认为,若两名嫌疑人是有计划地把婴儿活生生丢进厨余桶致死,恐触犯302条的谋杀罪,处死刑!若两人是一时失虑犯案,非计画性杀人,则犯故意致人于死罪,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若是婴儿死后才遭弃尸,新加坡刑法318条也有「秘密处置婴儿尸体隐瞒婴儿出生罪」,最重可处2年徒刑或罚金。
而以我国刑法而言,若两人把婴儿丢进厨余桶致死,触犯271条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10年以上徒刑;若在婴儿死后才遗弃,涉犯247条遗弃尸体罪,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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