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称,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透露,各类实施机构已与70余家国有企业达成债转股协议,协议金额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旨在帮助这些高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据香港《南华早报》网站8月9日援引中新社报道,国家发改委称,各类实施机构与钢铁、煤炭、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中的企业达成的这些协议,有助于推动企业杠杆率下降。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2016年,中国企业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已从2008年的100%升至约170%。去年,中国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总负债达到15.7万亿美元,为其他经济体平均水平的两倍。
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为防止金融系统出现违约风险,中国政府迫切希望减少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的负债。
中国领导人去年提出了将银行与企业间的债务关系转变为股权关系的设想。这并非一个新点子。上世纪90年代,中国曾用这种方法清理国有银行的账本。
报道称,与上一次不同的是,这一次将依据市场原则来推进债转股,在债转股企业的甄选和条款设置方面,赋予银行和金融机构更大的话语权。这么做是为了防止资金进入那些效率低下、濒临破产的所谓“僵尸企业”。
然而,就在国家发改委表态的前一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债转股的操作细节上,这份文件带来的疑问多于答案。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首席金融分析师陈姝瑾说:“该计划自去年起实施,我们担心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否会影响现有交易。”
例如,一些银行已将通过理财产品募集的私人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债转股项目。陈姝瑾说,目前尚不清楚银监会出台的新规定是否允许这么做。她说,投资者希望了解更多细节,包括债转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将发生何种变化,以及银行投资的风险权重如何核定。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主出资人是指拟设实施机构的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荷兰商业银行经济学家艾丽斯·庞说:“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应持有债转股实施机构50%及以上的股份,这意味着它们将在整个计划中拥有更大话语权。这是一个积极信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市场人士的担忧,他们担心若银行只持有少数股份会面临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
高盛公司在一份报告中说,今年以来,降低企业杠杆率缓解了中国的债务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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